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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p; 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*策的通知财税[2011]4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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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*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,
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,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、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,经国务院批准,2011
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*策。现将有关*策通知如下:
一、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,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(含3万元)的小型微利企业,其所得减按
50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二、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,是指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以 及相关税收*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
业。请遵照执行。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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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; 财*部 国家税务总局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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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; 二○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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